附件:技术(新兽药)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新兽药)实施许可合同
项目名称:
被许可方(甲方):
许可方(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华中农业大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技术(新兽药)实施许可合同
被许可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许可方(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乙方经华中农业大学授权将其拥有的 新兽药证书的生产经营权以 方式许可给甲方实施,甲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本合同许可实施的技术内容:
1.新兽药名称: ;
2.注册证号: ;
3.注册分类: ;
4.研制单位: ;
5.发证日期: 。
第二条: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前实施或许可本合同项下技术的状况:
1.乙方实施本合同项下技术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 。
2.乙方许可他人本合同项下技术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或规模): 。
第三条:甲方应以如下范围、方式和期限实施本合同项下技术:
1.实施范围: 。
2.实施方式: 。
3.实施期限: 。
第四条: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本合同项下技术,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实物或技术资料:
1.本合同项下新兽药注册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
2.本合同项下新兽药证书的相关技术材料。
第五条:乙方提交科技成果资料时间、地点、方式如下:
1.提交时间:甲方全额支付乙方技术使用费 日内;
2.提交地点:华中农业大学;
3.提交方式:书面材料。
第六条:乙方应当保证本合同项下技术许可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侵权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维权。
第七条: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本合同项下技术,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
1.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的内容: 。
2.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的方式: 。
同时,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时,甲方应提供相关物质条件,技术服务与指导费用根据需要,另外约定。
第八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的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1.技术使用费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 .00元)。
2.支付时间与方式为:本合同签署后10日内,甲方一次性将使用费汇入乙方账户。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户名:
地址:
账号:
第九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不能及时和足额支付技术实施许可使用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使用费总额的日万分之四支付乙方违约金,甲方延时支付许可费达20天时,乙方有权收取全部违约金并终止本合同。
2.如甲方在受让本合同项下新兽药证书1年后仍未进行实质性产业化经营,视为甲方放弃本合同项下新兽药证书的相关权益,乙方有权收回该兽药证书的生产经营权,且不退还甲方已付费用。
3.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两项兽药证书的生产经营权和相关技术向其他方转让、许可或变相转让、许可。如甲方违反该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由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甲方已付的许可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
1.甲方有权利用乙方许可实施的技术及其技术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2.乙方有权在已交付甲方本合同项下技术使用权后,对该技术及其技术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
3.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可以共同对本合同项下技术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乙双方共有。
4.在许可甲方实施本合同项下新兽药证书的生产经营权后,乙方出资所办企业保留对本合同项下新兽药证书的生产经营权。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履行以下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均需对合作过程中需要保密的事项承担全部保密义务。
2.甲乙双方对于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均应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
上述保密条款不受本合同存续或终止的影响。
第十三条:双方确定以下事宜:
1.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新兽药证书的生产经营权许可给甲方之后,涉及到兽药生产经营和维权中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甲方负责本合同项下新兽药的生产和营销,并对生产、销售的兽药质量负全部责任,造成经济损失乙方概不负责。
第十四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负责合同双方联系事宜。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本合同所有义务履行完毕。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