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发生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依法宣告破产事项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1)办理流程
企业发生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或财政部、教育部、单位或母公司批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2)申报材料
①单位办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的正式申请文件;
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一式四份);
③出资人母公司或单位批准的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财政部、教育部、单位的批复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④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⑤本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文件;
⑥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应当提交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以及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
⑦本企业的《企业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⑧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
⑨企业债务处置或承继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企业的资产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批复文件;企业改制、破产或撤销的职工安置情况;
= 10 \* GB3⑩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