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最新规定,“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高校在对外投资过程中,主要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45号),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关村先行先试股权奖励政策
根据《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5号),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内,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型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超过5年。
三、支持大学生创业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包含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对外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
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为免税收入。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 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